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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1日起,甲方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證書!離職也要追責!
發布時間:2022-04-07 發布者:本站 瀏覽量:304
3月25日,寧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《關于印發<寧夏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管理規定>的通知》,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。明確:
1、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,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(專)科及以上學歷。
2、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,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:
(一)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;
(二)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;
(三)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。
3、建設單位:
項目負責人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;
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,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
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,或者已退休的,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;
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。
1、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,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(專)科及以上學歷。
2、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,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:
(一)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;
(二)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;
(三)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。
3、建設單位:
項目負責人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;
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,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
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,或者已退休的,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;
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。